第五条除《法令》第五条规则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是否记载在管帐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子原价核算交纳房产税。房子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行核算。对交税人未按国家管帐制度规则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则予以调整或从头评价。
(一)安顿残疾人工作的交税人,可按有关规则减征或许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校园、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判定,对毁损不胜寓居和风险房子,在停止运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子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交税人请求,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交税人交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求定时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当地税收减免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其他景象需求定时减税免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核算、分季交纳。分季交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交纳入库,入库期限最终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交税人,交税人能够自愿采纳全年一次性申报交税,交纳时刻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终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房产税交税责任发生时刻为:
(一)置办新建商品房,自房子交给运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置办存量房,自处理房子权权属搬运、改变挂号手续,房地产权属挂号机关签发房子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租借、出借房产,自交给租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租借、出借本企业制作的商品房,自房子运用或交给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自建的房子,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托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子,从处理检验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处理检验手续前已运用或租借、出借的新建房子,应按规则征收房产税。
交税人因房产的什物或权力状况发生变化而依法停止房产税交税责任的,其应交税款的核算应截止到房产的什物或权力状况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