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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资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令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7]A0372号致:山东瑞丰高分子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受山东瑞丰高分子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托付,指使本所律师以专项法令顾问身份到会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举行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等我国现行法令、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矩和要求,依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规范、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力,出具本法令意见书。为出具本法令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供给的有关公司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含但不限于2017年4月16日举行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抉择以及依据上述抉择内容于2017年4月18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发表网站(http//cninfo)上的公告,一同听取了公司就有关现实的陈说和阐明,到会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确保和许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供给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说和阐明是完好、实在和有用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实在的,且悉数足以影响本法令意见书的现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发表,无任何隐秘、遗失之处。在本法令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成果的合法有用性,以及到会会议人员资历和会议招集人资历的合法有用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方案内容和该等方案中所表述的现实或数据的实在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令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意图而运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意图。本所赞同,公司能够将本法令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资料,随其他需求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大众发表。1一、本次股东大会招集、举行的程序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招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仕斌先生掌管。公司已于2017年4月1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举行时刻、地址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抉择公告、告诉在指定信息发表网站(http//cninfo)上发表。该告诉载明的现场开会日期是:2017年6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刻为: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体系进行网络投票的时刻为:2017年6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经过互联网投票体系进行网络投票的时刻为2017年6月8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9日下午15:00期间。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告诉要求按期举行。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早20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举行的实践时刻、地址与股东大会会议告诉中所奉告的时刻、地址共同。本所律师以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程序契合我国现行法令、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矩。二、本次股东大会招集人资历、到会会议人员的资历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招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历合法有用。2、经查验,实践到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署理人)共22人,代表公司股份63,283,3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5917%。其间:1)现场到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署理人19人,代表股份63,268,7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846%;(2)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供给的网络投票计算成果,经过网络参加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1%。经查验,到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署理人均持有到会会议的合法有用证明文件,其资历实在、合法、有用;经过网络投票体系进行投票的股东资历,由网络投票体系供给组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23、除公司股东及股东署理人外,到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以为,到会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历契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矩,实在、合法、有用。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成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告诉中列明的悉数方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法和网络投票方法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上,1名监事代表和2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矩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成果当场宣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了以下方案:(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陈述的方案》;(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陈述的方案》;(三)《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陈述全文及摘要的方案》;(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陈述的方案》;(五)《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方案》;(六)《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组织的方案》;(七)《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八)《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薪酬的方案》。经查验,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呈现对会议告诉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改变的景象。到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署理人均没有对表决成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以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契合我国现行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及《公司章程》之规矩,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成果合法有用。3四、定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以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及表决程序,均契合我国现行法令、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及《公司章程》之规矩。本次股东大会招集人的资历以及到会股东大会人员的资历合法有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成果合法有用。本法令意见书一式两份。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资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令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______________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金俊______________孟可心2017年6月9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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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11-11 1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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