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正式生效日期)
券商私募合规处罚榜
(2023.09.16-2023.09.24)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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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
券商机构监管事项
国开证券(1)
【债券自营】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债券自营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交易对手白名单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存在未在衡泰系统正确录入真实交易对手的情况,风险管控不到位;三是交易询价留痕不完整,对交易询价记录的合规检查不到位。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能充分有效控制债券交易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2023年9月22日,北京证监局对国开证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2023〕199号)
西南证券(1)
【短线交易】经查,担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公司)董事期间,其母亲于2023年5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70元,于2023年5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00元。上述期间内买卖西南证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9月13日,重庆证监局对韦思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邮证券(1)
【廉洁从业】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治理不完善。“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未建立董事、监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专项制度,未指定董监高人员负责公司内控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二是从业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监测审查不全面,对员工冠公司名称媒体账号及信息发布管理不到位,个别员工擅自发布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相关内容引发负面舆情。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2023年8月31日,陕西证监局对中邮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陕证监措施字〔2023〕36号)
华鑫证券(1)
决定文书号:深福公(香蜜湖)行罚决字〔2023〕38221号
处罚单位: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民生证券(1)
【投行】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许昌智能)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2022年末,许昌智能应收某集团下属公司款项余额2,123万元。当时,该集团下属多家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许昌智能未谨慎考虑相关风险,仍按照账龄组合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经问询,2023年8月24日,许昌智能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债权由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更正为按3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相应调减其2022年末净资产370.95万元(调整比例0.99%)、资产总额370.95万元(调整比例0.50%),调减其2022年利润总额436.41万元(调整比例8.7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8.1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12.96%)。许昌智能提交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曹文轩、刘娜作为许昌智能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财务数据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2023年9月1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曹文轩、刘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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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顿考试秩序,严肃考场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依据《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等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将2023年6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违规人员的处理情况公告如下。对12名轻微违规人员采取取消当场成绩的措施。名单如下:李浩辰、李金城、廖文娟、林志源、刘若琮、牛若琳、汤云杰、王子玮、吴爱松、吴亮、郑阳、钟孟言。对5名严重违规人员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名单如下:曹志成、杜进玉、冯国栋、汪勇、邬小龙。对5名特别严重违规人员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六十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名单如下:兰晴、李奥杰、孙率、郑广龙、钟涛。(关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违规人员处理结果的公告(2023第2号)
信托机构监管事项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元信托,原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2014年以来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存在与部分信托受益人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业务合作协议等情况。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亦未在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至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2019年11月12日,公司在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首次披露存在上述远期受让等形式的保底承诺,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保底承诺合同存续金额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2.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建元信托于2016年10月出具《担保函》,约定在投保人无法如期履行受让义务时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所涉担保本金7亿元。2021年4月上述担保义务解除。建元信托未就该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亦未在2016年至2020年的年度报告及2017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相关规定。3.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建元信托作为被告因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等涉诉。但建元信托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4月30日才陆续披露。2019年、2020年、2021年1月,建元信托作为原告涉诉。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亦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涉诉金额。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相关规定。4.主要资产被质押、冻结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至2020年3月,建元信托多笔资产被质押或冻结。建元信托未及时披露上述资产受限情况,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完整、准确披露,直至2020年5月15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资产质押冻结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相关规定。5.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12月30日,建元信托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5亿元,2018年1月,上述资金中2.97亿元间接转入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建元信托于2018年12月以固有资金1.814亿元认购上述信托计划部分份额。2021年4月,公司收到上述信托份额转让款。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建元信托资金,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元信托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亦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上海证监局对建元信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23号)
王少钦自2012年11月至2019年5月作为安信信托董事长,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上海证监局对时任安信信托董事长王少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24号)
杨晓波自2012年11月至2018年10月作为安信信托总裁,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上海证监局对时任安信信托总裁杨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25号)
邵明安自2012年11月至今作为安信信托董事、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代为履行总裁职务,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上海证监局对时任安信信托董事、代董事长邵明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26号)
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事项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决定文书号:沪浦税罚﹝2023﹞152号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处罚内容:对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长量基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0.5倍罚款,计56853.5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9
期货机构监管事项
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4)
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负责人为期货配资提供便利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廉洁从业问题。上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缺陷,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12日,福建证监局对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7号)
杨锡鸿在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违规兼任可能影响任职独立性的职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规定。2023年9月12日,福建证监局对杨锡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8号)。
卓廷景在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通过佣金返还方式向产品管理人的关联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2023年9月12日,福建证监局对卓廷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9号)。
周友亮在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为期货配资提供便利并获取不当利益,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同时,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廉洁从业问题,反映出营业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缺陷,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对此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12日,福建证监局对周友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0号)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1)
决定文书号:云银罚决字〔2023〕07号
处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晨期货)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21万元罚款。时任云晨期货首席风险官胡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处1.1万元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事项
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1)
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二是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8月23日,四川证监局对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私募机构监管事项
杭州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
杭州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慧创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由非公司员工参与私募基金募集、退出环节等具体事务办理。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履行不到位。三、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披露季度报告信息。四、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关联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9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慧创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黄晓雯作为慧创投资法定代表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2023年9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黄晓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1)
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为“机构诚信信息”。
上海张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张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挪用基金财产。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张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22号)
深圳市前海展华创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深圳市前海展华创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展华创富)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未按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向嘉世展华优选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华创富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安-谦欣展华量化壹号私募期货投资基金、谦欣展华股票多头私募投资基金、展华远航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嘉世展华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华致远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的部分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9月13日,深圳证监局对展华创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8号)
董坤自2021年2月7日至今担任展华创富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9月13日,深圳证监局对董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9号)
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
因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性情形,2023年9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深圳前海乾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寅利,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列入限制名单,期限半年。(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2023年第2号)
深圳前海乾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因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性情形,2023年9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深圳前海乾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寅利,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列入限制名单,期限半年。(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2023年第2号)
宝诚创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
宝诚创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宝诚创展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兴业1号法制晚报社私募投资基金(下称“兴业1号”)合同约定,本基金全部认购资金均用于通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给法制晚报社。法制晚报社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向委托贷款账户合计还款2134.44万元。收到相关款项后。委托贷款账户资金未划款至兴业1号托管户,合计2130万元资金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15日,被挪用至宝诚创展开立的1109XXXXXXX0701的银行账户。
兴业7号滨州金融大厦私募投资基金(下称“兴业7号”)合同约定,本基金全部资金主要用于通过管理人指定的委贷银行向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宇丰房产)发放委托贷款。宇丰房产于2017年12月4日向委托贷款账户还款2884万元。收到相关款项后,80万元资金划款至兴业7号托管户,合计2804万元资金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8月3日被挪用至宝诚创展开立的1109XXXXXXX0701的银行账户。董乾作为宝诚创展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全权负责宝诚创展经营管理工作。相关资金划转均由董乾操作,是对宝诚创展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3年9月4日,北京证监局对宝诚创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董乾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2023〕4号)
广济惠达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1)
广济惠达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广济惠达)在管理嘉兴华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嘉兴华熠)过程中,未能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11日,天津证监局对广济惠达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津证监措施【2023】023号)
中能化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1)
中能化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中能化投资)在管理十里莲江康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十里莲江)和深圳侨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深圳侨香)过程中,存在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9月11日,天津证监局对中能化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津证监措施【2023】024号)
青岛拥湾私募基金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青岛拥湾私募基金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拥湾私募)存在以下行为:一、作为深圳睿信秋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睿信秋实基金)的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全部经济利益;未妥善保存睿信秋实基金投资交易个别文件原件;使用关联方的名义和账户收取睿信秋实基金财产;未对睿信秋实基金进行托管,也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二、作为青岛拥湾复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人,在运作管理该基金过程中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投决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刘佳生时任拥湾私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9月8日,青岛证监局对拥湾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刘佳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0号)
上海执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
上海执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执古资产)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2019年10月、2021年1月2021年5月,执古资产在管产品执古稳健增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执古稳健增利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执古稳健增利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别投资于关联方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映雪投资)的相应产品。根据相应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但上述产品仅在2019年至2021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投资产品的产品编码未就关联交易进行明确、充分地披露。2023年7月11日,中基协对执古资产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195号)
李臻登记为执古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应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7月11日,中基协对李臻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196号)
杜惟毅登记为执古资产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7月11日,中基协对杜惟毅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197号)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映雪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尽审慎勤勉义务。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投资。三是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权益的重大事项。四是未按要求配合中基协自律管理。五是变相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取消映雪投资会员资格,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中基协处分〔2023〕223号)
纪晨赟登记为映雪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发生在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纪晨赟(yūn)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24号)
郑字于2012年4月至今任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年4月至今任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至2017年9月任上海漱石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年7月至2020年9月任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应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取消郑宇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处分〔2023〕233号)
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
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雪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二是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三是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四是一般员工违规兼职。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深圳雪杉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中基协处分〔2023〕225号)
林知登记为深圳雪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对发生在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林知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26号)
黄希女士时任深圳雪杉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发生在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黄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27号)
杜雪利女士于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任深圳雪杉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发生在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杜雪利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28号)
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
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莱茵映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二是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三是未更新登记高管任职、办公地址信息。四是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仅有2名员工,合规风控负责人陈一锋已于2019年离职且无新任合规风控负责人。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莱茵映雪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中基协处分〔2023〕229号)
陈一锋时任莱茵映雪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陈一锋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30号)
上海漱石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2)
上海漱石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简称:漱石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投资。二是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等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无法通过其办公地址、注册地址与其取得联系。现有员工3名,无独立办公场所。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撤销漱石投资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3〕231号)
刘忆冬时任漱石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发生在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刘忆冬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32号)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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