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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上海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对光大证券前从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决议书(下称“决议书”),予以当事人10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根据2014年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有关规则,对当事人违规生意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该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询,当事人徐某丰,男,1983年5月出世,住址为上海市虹口区。2011年5月3日~2019年3月4日,徐某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业。

在光大证券作业期间,徐某丰曾实践操控运用“徐某杰”分别在海通证券上海玉田支路营业部、中泰证券上海赤峰路营业部、湘财证券上海陆家嘴营业部开立了证券账户生意、持有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37783.05万元,涉案生意累计为亏本。

查询得知的关于徐某丰的现实,均有相关劳动合同、相关证券账户材料、银行账户材料、询问笔录及相关状况阐明等根据证明。

经上海证监局确定,徐某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操控并运用“徐某杰”账户生意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制止从业人员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的规则;一起,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参加股票生意的人员,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徐某丰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上海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对徐某丰处以10万元罚款。

与此一起,上海证监局要求徐某丰自收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有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直接上缴国库;徐某丰应将注有自己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证监局存案。

此外,决议书中指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上海证监局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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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12-16 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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