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什么是基金备案号(基金不备案有什么风险)

出资司理做一级商场出资的,GP、实行业务合伙人和基金办理人这三个常常简单混杂,这儿做个总结。

在合伙型基金建立、产品结构设计以及后续的实务中,GP、基金办理人以及实行业务合伙人是常见的概念,对这些概念的精确差异和了解关于合伙型基金的实务运作至关重要。根据此,本文对GP、基金办理人和实行业务合伙人进行系统性的论述,力图为基金业从业人员展示一个明晰的结构。针对GP、实行业务合伙人以及基金办理人的联络,整体定论归纳如下:

(1)实行业务合伙人必定是GP,但GP不必定都是实行业务合伙人。在单GP的有限合伙企业中,实行业务合伙人必定便是GP;可是在多GP的景象下,能够有部分GP不实行合伙业务,所以GP就不必定是实行业务合伙人。

(2)基金办理人能够不由GP或许实行业务合伙人担任,也能够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担任。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基金办理人可由GP担任,也能够由GP之外的第三方组织担任,因而基金办理人和GP不能划等于号。

一、GP、实行业务合伙人和基金办理人的差异和联络

GP(一般合伙人)、基金办理人和实行业务合伙人这三个概念常见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可是在实践中许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将上述概念混杂,乃至同等起来。本质上,上述三个概念源自不同的法规系统,虽然存在必定的联络,但差异也是十分显着的。

差异:法令源头上看,概念出处不同。GP和实行业务合伙人均来自合伙企业法,存在于合伙企业傍边,即任何一个合伙企业都存在GP和实行业务合伙人。基金办理人则来自证券出资基金法,即仅仅存在于基金产品中。

联络:当基金为有限合伙型基金时,那么GP,基金办理人和实行业务合伙人则产生了许多的联络。

二、GP(一般合伙人)不同等于实行业务合伙人

一般合伙人与实行业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则的法令术语,《合伙企业法》对一般合伙人与实行业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明晰的界定:

榜首,一般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合伙人;

第二,实行业务合伙人指的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或许承受整体合伙人的托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实行合伙业务的一般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则,一般合伙人与实行业务合伙人是具有不同内在与外延的两个法令术语,它们之间既存在概念上的差异,又有必定的相关,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业务合伙人必定是一般合伙人,但一般合伙人未必是实行业务合伙人。假如一个合伙企业中有两个GP,而其间一个GP是实行业务合伙人。

2.实行业务合伙人实行业务的权限源自于整体合伙人之托付授权,实行业务合伙人与包含一般合伙人在内的整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托付法令关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什么是基金备案号(基金不备案有什么风险)

3.在一般合伙人人数超越一名的景象下,整体合伙人理论上能够托付其间的一名一般合伙人担任实行业务合伙人,亦可托付超越两名或多名一般合伙人担任实行业务合伙人。但由于实行业务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之必要挂号事项,能否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挂号两个或多个实行业务合伙人首要取决于当地工商局的定见,据笔者了解,现在除杭州市等单个城市外,大多数当地的工商局尚不承受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挂号两个或多个实行业务合伙人。

4.不担任实行业务合伙人的一般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实行合伙业务,合伙企业法并未清晰规则(合伙企业法只制止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实行合伙业务)。

三、基金办理人不同等于实行业务合伙人

与一般合伙人、实行业务合伙人不同,《证券出资基金法》、《私募出资基金监督办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令法规对基金办理人均未进行过清晰的界定。

可是,咱们能够从中国证券出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判别基金办理人与实行业务合伙人或一般合伙人的差异。

基金业协会在《必备条款私募出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七)项规则:“合伙型基金的办理人能够是合伙企业实行业务合伙人,也能够托付给其他私募基金办理组织。并在其发布的《私募出资基金合同起草阐明》进一步论述如下:合伙型基金自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实行业务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GP),GP担任合伙业务并对基金承当无限职责。

从基金办理方法上,GP能够自任为私募基金办理人,也能够另行托付专业私募基金办理组织作为办理人详细担任出资办理运作。GP担任基金办理人的,由GP来进行私募基金办理人挂号,再由已挂号的办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存案;另行托付专业基金办理组织作为受托人详细担任出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办理组织应先挂号为私募基金办理人,并由其实行私募基金存案手续。

根据上述,不难发现,实行业务合伙人与基金办理人也是具有不同含义的两个法令术语,现在的法令条文简直未触及二者的差异,但不管从理论仍是实务来看,对二者进行鉴别无疑具有严重的含义,基金办理人与实行业务合伙人之间的差异和联络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业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办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含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含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2.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一般合伙人经整体合伙人托付成为实行业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办理人,亦有权经过与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办理组织签署托付办理协议的方法,将其具有的实行合伙业务权中的基金办理权能转托付给第三方组织行使,亦即托付第三方组织担任基金办理人。

发布于 2023-12-30 2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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