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危化品柜)
●规范要求
1.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5.1条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里面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场外的道路路边的间距是20米;与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间距是10米,场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间距是5米。
二、甲类危险化学品库与其余建筑或者库房的间距的问题: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注释:甲类仓库储存量不一样,总图规划间距就不一样,设计必须搞清楚储存量。
2.仓库层数和面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
注: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3条: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4条: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注释:甲类仓库只允许建设一层,大家看好了啊,有些老仓库甲类搞二层的后面被消防勒令整改新建仓库。
3.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2.7条: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3条: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仓库防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1:有爆炸性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火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用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14: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规范第3.6接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5.仓库的安全疏散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6.贮存要求
(1)《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条: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3 条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5.3.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5.3.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条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5.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5.4.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5.4.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5.4.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5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5.4.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条 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6.1 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6.2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表1。
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6.4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6.5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6.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7)《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9条消防措施:9.1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9.2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9.3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喷淋强度 15 L /(min·m2); 持续时间 90min。
(8)《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6.7条: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第6.8条: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7.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设计规范
(1)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1条: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置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当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 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2)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4条: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3)探测点的确定: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4.1.2条:下列可能泄露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4)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4.2.1条:释放源出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5)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4.2.2条: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6)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4.2.3条: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聚集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3.1.1条: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露时,可燃液体的蒸气与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3.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应减到最小程度。
2工艺设计中应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
1) 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 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 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 宜采取安全连锁或发生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3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滞留时间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半敞开式布置;
2) 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 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应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捷径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5) 4 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9.消防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2条: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9条: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4)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9.1.6条: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
10.《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95
4.1.4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4.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注释:淋浴洗眼器设计不要遗漏。
1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 1511—2018
4 储存场所分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按照场所封闭形式和化学品重量划分为以下四类:
a) 封闭式储存场所:墙体和屋顶间封闭的仓库;
b) 半封闭式储存场所:周界用墙体或栅栏围护,有屋顶,墙体或栅栏与屋顶间不封闭的储存场地;
c) 露天式储存场所:周界用栅栏围护,没有屋顶的储存场地;
d) 小剂量存放场所: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单位使用的,所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总量不超过50 kg的储存室或储存柜。
5 防护区域和部位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下列区域或部位应列为防护区域和部位:
a) 封闭式、半封闭式储存场所的周界和出入口;
b) 封闭式储存场所的窗口和通风口;
c) 露天式储存场所的周界、物品堆放区域或大型槽罐放置区域;
d) 小剂量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和存放部位;
e) 保卫值班室;
f) 安防监控中心。
6 人力防范要求
6.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
6.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设置保管员,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6.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保管员的设置情况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6.4 治安保卫人员、保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培训后上岗:
a) 年龄18~60周岁之间;
b)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强制戒毒、刑事处罚的记录;
c)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掌握岗位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6.5 小剂量存放场所以外的储存场所的保卫值班室应由治安保卫人员24 h值守。值守人员每2h对储存场所进行巡查,巡查时应携带自卫器具。保卫值班室应配备通讯工具并保持24 h畅通。
6.6 保管员应每天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签、标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发现账物不符的,应及时查找,查找不到下落的,应立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6.7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定期对治安保卫人员、保管员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有记录。
6.8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防盗、防抢、防破坏及技术防范系统发生故障等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6.9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加强对治安防范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7 实体防范要求
7.1 封闭式、半封闭式储存场所的周界应设置围墙或栅栏。半封闭式储存场所的围墙或栅栏的顶部应
设有防攀爬措施,围墙、栅栏的离地高度应大于等于2m。
7.2 封闭式、半封闭式储存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火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3 露天式储存场所的周界应设置栅栏,出入口应设置栅栏门,栅栏的顶部应设有防攀爬设施。栅栏的离地高度应大于等于2.5m。
7.4 露天式存放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大型槽罐应具有防破坏设施。
7.5 小剂量存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房间的专用储存柜内。
7.6 保卫值班室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
7.7 安防监控中心应单独设置或设置在保卫值班室内。
7.8 封闭式储存场所、保卫值班室、安防监控中心的窗口、通风口应具有实体或电子防护措施。
7.9 储存场所使用的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2007的要求,其防盗安全级别应为乙级(含)以上;专用储存柜应具有防盗功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并安装机械防盗锁,机械防盗锁应符合GA/T 73的相关规定。
7.10 储存场所使用的钢筋栅栏应采用直径大于等于12 mm的实心钢筋;钢管栅栏应采用直径大于等于20 mm,壁厚大于等于2 mm的钢管;钢板栅栏应采用单根横截面大于等于8 mm×20 mm的钢筋(钢管、钢板)。相邻钢筋(钢管、钢板)间隔应小于等于100 mm,高度每超过800 mm的应在中点处再加一道横向钢筋(钢管、钢板)。窗口、通风口的防盗栅栏应采用直径大于等于12 mm的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储存场所周界设置的栅栏应与地面牢固固定。
8 技术防范要求
8.1 防护要求
8.1.1 封闭式、半封闭式、露天式储存场所的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储存场所周边的现场情况。
8.1.2 封闭式、半封闭式、露天式储存场所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场所人员的面部特征和物品出入场所交接情况。
8.1.3 露天式储存场所物品堆放区域或大型槽罐放置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8.1.4 小剂量存放场所出入口或存放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出入口的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存放部位的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物品存取情况和人员活动情况。
8.1.5 具有易爆特性的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场所,其视频监控装置的防爆特性、电缆的防爆防护措施应符合GB 50058的相关规定。
8.1.6 保卫值班室、安防监控中心内部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值守及活动情况。
8.1.7 安防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8.1.8 封闭式、半封闭式、露天式储存场所的周界、出入口等区域或部位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
8.1.9 储存场所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见附录A中表A.1。
8.2 系统技术要求
8.2.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8.2.1.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封闭式、半封闭式、露天式储存场所出入口的入侵报警信号与联动视频图像应发送到安防监控中心。
8.2.1.2 安防监控中心应与行业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和报警运营服务机构远程联网或预留接口。
8.2.1.3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故障和报警信息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90天。
8.2.1.4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32581的相关规定。
8.2.2 视频监控系统
8.2.2.1 视频监控系统本地监视、存储和回放的视频图像分辨率应大于等于1280×720,图像帧率应大于等于25 fps。
8.2.2.2 视频图像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30天。
8.2.2.3 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的相关规定。
8.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8.2.3.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对强行破坏、非法进入的行为或不正确的识读发出报警信号,报警信号应与相关出入口的视频图像联动。储存场所出入口的报警信号与联动视频图像应发送到安防监控中心。
8.2.3.2 出入口控制系统信息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180天。
8.2.3.3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的相关规定。
8.2.4 电子巡查系统
8.2.4.1 电子巡查系统的巡查路线、巡查时间应能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8.2.4.2 巡查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90天。
8.2.4.3 电子巡查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相关规定。
8.2.5 系统校时
系统应能对系统内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进行校时,设备的时钟与北京时间误差应小于等于10 s。
8.2.6 备用电源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应保证主电源断电后入侵报警系统正常工作大于等于8 h,视频监控系统关键设备正常工作大于等于1 h,出入口控制系统正常工作大于等于48 h。
9 安全防范系统的检验、验收、运行与维护
9.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落实本标准,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的落实情况。
9.2 小剂量存放场所以外的储存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检验和验收。
9.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加强对安全防范系统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出现故障应在48 h内恢复功能,维修期间应启动应急预案, 且应在24 h内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超过48 h不能恢复功能的,应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应符合GB 50348和GA 108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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