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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相似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这类的IGO安排无法供给捐献收据抵扣个人所得税呢?

今日收到了邮件回复: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是应我国政府要求,在我国开展工作的政府间安排(IGO),有别于民间安排(NGO)。因而,无法供给社会信誉代码和捐献收据(发票)等,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的信息。UNICEF为捐款人供给的捐款收据不能用于税前抵扣。

不太理解为什么IGO就不能呢?

回答: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九条规则: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悲事业进行捐献,是指个人将其所得经过我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安排、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悲事业的捐献;所称应交税所得额,是指核算扣除捐献额之前的应交税所得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悲事业捐献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规则:“个人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悲事业的捐献(以下简称公益捐献),产生的公益捐献开销,能够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安排,包含依法建立或挂号并按规则条件和程序获得公益性捐献税前扣除资历的慈悲安排、其他社会安排和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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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民政部挂号注册的公益性社会安排,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担任联合承认公益性捐献税前扣除资历,并以公告方式发布名单;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分挂号注册的公益性社会安排,由省级相关部分担任承认公益性捐献税前扣除资历,并以公告方式发布名单。交税人在需求进行公益捐献扣除时只需查询最近年度的公益性捐献税前扣除资历公告就行了,并且名单也是动态的。

因而,公益慈悲捐献只要经过获得公益性捐献税前扣除资历的公益性安排捐献,才能在税前扣除;个人直接向受助目标捐献或经过不具有税前扣除资历的安排捐献,是不能在税前扣除。

发布于 2024-02-09 09: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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