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露宣判原我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纳贿案,对被告人项俊波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项俊波纳贿所得资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关于此项宣判,项俊波表明遵守判定,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项俊波使用担任我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我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我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当或职权、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承包、借款事务处理、资质批阅、组织作业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供给协助,直接或许经过特定关系人不合法收受别人给予的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1862万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项俊波的行为构成纳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办。
但鉴于项俊波到案后,自动告知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悉数纳贿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活跃退赃,赃款赃物已悉数追缴,具有法定、裁夺从轻处分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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