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000501股吧]

我國的稅務行政機關如果做出相關的違法行爲,都是需要進行相關處分的,那麼對於稅務機關處分,它一般是由法定的稅務機關進行實施,接下來小編爲大家整理關於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問題的解答,帶着問題我們一起往下看。

我國的稅務行政機關如果做出相關的違法行爲,都是需要進行相關處分的,那麼對於稅務機關處分,它一般是由法定的稅務機關進行實施,接下來小編爲大家整理關於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問題的解答,帶着問題我們一起往下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原則是:

1、法定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要由法定的稅務機關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根據法定依據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實施。包括主體法定、依據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體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設定權、實施權。

②依據法定。

對公民和組織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法無明文不得處罰。

③形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採取法定的形式進行實施。

④程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實施。

2、公正、公開原則。

公正是指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合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適當,做出處罰決定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防止偏聽偏信,使當事人瞭解違法行爲的性質,並給其申辯的機會。公開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處罰程序要公開。

3、以事實爲依據原則。

以事實爲依據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

4、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是指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糾正稅務違法行爲,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

6、監督、制約原則。

二、處罰的時效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開始之日起計算。

三、對交通行政處罰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對於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有兩種方式可以提出異議:一種是行政複議、一種是行政訴訟。在複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具體複議的機關是: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設立該排除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爲,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爲,交通部的具體行政行爲。

提出行政複議的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必須提交行政複議申請,交通行政複議機構受理後出具《受理通知書》和《答覆通知書》,被申請複議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提供答覆書和相關證據。複議機關進行書面審理,在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複議決定書》。

以上便是小編爲大家整理關於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問題的詳細解答,對於稅務行政處罰我們要知道,如果對於他的判定有其他議論的話,我們可以提出行政複議,他要在兩個月內進行處理,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網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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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发布于 2024-09-13 1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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