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宝理财]协助虚构业务套取手续费 江苏祺顺苏州分公司被罚20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我国银保监会姑苏监管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姑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42号)显现,江苏祺顺稳妥署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祺顺”)姑苏分公司存在帮忙虚拟稳妥中介事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祺顺姑苏分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开具署理手续费发票,收到上述金额署理手续费后,扣除10%费用,将余下费用返还给中华联合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相关人员。

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国银保监会姑苏监管分局决议责令江苏祺顺姑苏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20万元。

沈丹为江苏祺顺姑苏分公司首要担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国银保监会姑苏监管分局决议对沈丹予以正告,并罚款2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则:稳妥署理人、稳妥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处理稳妥事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诈骗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

(二)隐秘与稳妥合同有关的重要状况;

(三)阻止投保人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或许诱导其不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

(四)给予或许许诺给予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稳妥合同约好以外的利益;

(五)使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许工作便当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逼迫、诱惑或许约束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

(六)假造、私行改变稳妥合同,或许为稳妥合同当事人供给虚伪证明资料;

(七)移用、截留、侵吞稳妥费或许稳妥金;

(八)使用事务便当为其他组织或许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勾结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骗得稳妥金;

(十)走漏在事务活动中知悉的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则:稳妥署理组织、稳妥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则行为之一的,由稳妥监督办理组织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事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则:稳妥公司、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经纪人违背本法规则的,稳妥监督办理组织除别离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则对该单位给予处分外,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任职资历。

以下为处分原文:

我国银保监会姑苏监管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姑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

被处分个人名字:沈丹

职务:江苏祺顺稳妥署理有限公司姑苏分公司首要担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规则,我分局对江苏祺顺稳妥署理有限公司姑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祺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查,江苏祺顺首要担任人沈丹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江苏祺顺向中华联合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开具署理手续费发票,收到上述金额署理手续费后,扣除10%费用,将余下费用返还给中华联合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相关人员。

上述现实,有虚拟中介事务清单、署理手续费发票、手续费入账凭据、该公司与中华联合姑苏中心支公司事务协作的状况阐明、该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对单个保单投保人电话回访、经过中间人向中华联合返还单个金钱的记载、沈丹的录用文件、核准文件、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现实确认书等依据证明。

上述帮忙虚拟稳妥中介事务套取手续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则,沈丹作为该公司首要担任人,分担相关事务,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办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议对沈丹予以正告,并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署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缴款码将在处分决议书送达时奉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议不中止履行。

我国银保监会姑苏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16日

我国银保监会姑苏监管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姑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2号

被处分单位名称:江苏祺顺稳妥署理有限公司姑苏分公司

地址:常熟市虞山北路79号三楼307室

首要担任人:沈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规则,我分局对江苏祺顺稳妥署理有限公司姑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祺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查,江苏祺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帮忙虚拟稳妥中介事务套取手续费。江苏祺顺向中华联合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开具署理手续费发票,收到上述金额署理手续费后,扣除10%费用,将余下费用返还给中华联合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相关人员。

上述现实,有虚拟中介事务清单、署理手续费发票、手续费入账凭据、该公司与中华联合姑苏中心支公司事务协作的状况阐明、该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对单个保单投保人电话回访、经过中间人向中华联合返还单个金钱的记载、沈丹的录用文件、核准文件、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现实确认书等依据证明。

上述帮忙虚拟稳妥中介事务套取手续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分局决议责令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二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署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缴款码将在处分决议书送达时奉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议不中止履行。

我国银保监会姑苏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16日

发布于 2023-07-04 1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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