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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3股吧(300636股吧)

2023-07-13 14:07:19 12
admin

基小律说:

原文首发于2022年8月4日,好文建议多次阅读。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夏斌斌、苏杭| 作者

目录

一、 参考案例

二、总结

所谓控股型公司,即指自身基本不经营具体的业务,其主要收入及利润基本来源于合并报表内下属公司的一种公司类型。2009年以前,除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例如中国远洋、中国化学、中国北车等)以及房地产、连锁、水泥等特殊经营模式公司(例如南国置业、塔牌集团等)外,控股型公司作为发行人申请境内上市的案例很少。但就规范层面看,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上市规则均未对控股型公司上市予以限制。

根据2010年第3期保代培训记录,“母公司利润不到合并报表利润50%,发行人利润主要来自子公司,保荐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掌握: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分红情况;披露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章程分红条款等,说明相关制度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保荐机构及律师专项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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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一)案例评析

瑞泰新材是今年上市的控股型公司案例,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控股型结构的相应风险,审核部门也就此进行了问询。根据相关问询问题,审核部门的关注点覆盖了前述保代培训的相关内容,还延伸问及发行人对于子公司的控制力、实施现金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等。此外,在控股型架构下,审核部门对于子公司也提出了更高的披露要求、给予了更高的关注度,例如要求说明各子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规避税负情况、是否与敏感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等。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问询只出现于首轮问询之中,也即,审核部门并未就此反复追问。就核心问题,瑞泰新材主要通过在其自身以及子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并说明其对于子公司(包括分红事项)的控制能力予以解释。

(二)反馈问题

发行人现有业务主要由下属企业华荣化工、超威新材等实施,发行人主要负责整体发展战略的制定,以及对子公司的控制与管理。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对子公司的投资所得,若未来各子公司未能及时、充足地向发行人分配利润,将对发行人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带来不利影响。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现金分红分别为19,519.31万元、0万元、581.25万元、537.00万元。

问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分红情况,该等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资产重组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发行人对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实际具有控制能力,是否存在经营管理风险;发行人2017年大额分红资金去向、具体用途,2018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发行上市前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政策以及发行人上述股利分配实施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实施现金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

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披露各子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转移定价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况;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

(三)反馈回复内容摘取

发行人为控股型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华荣化工和超威新材,为确保发行人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实现,华荣化工、超威新材均于其各自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利润分配条款(一般情况下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发行人章程规定发行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发行人子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要求高于发行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要求,保证了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实现。并且,由于华荣化工及超威新材均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若未能得到良好执行,发行人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决定其利润分配政策及实施。

根据相关控股子公司的章程约定以及董事、高管委派情况,发行人可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投票表决及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对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具有控制能力,不存在经营管理风险。

华荣化工和超威新材历史分红金额占其比重较低,历史分红完成后华荣化工和超威新材仍持有符合周转需要的货币资金用于开展生产经营,同时留存了金额较高的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一)案例评析

与瑞泰新材案例不同,玉禾田案例中发行人设置诸多子公司/分公司的原因是出于行业特征和项目合同约定。并且,玉禾田虽然可以控制各个子公司但并未在子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并且在报告期内仅有一个子公司进行了一次分红。就此,审核部门也进行了详细问询,并且不仅是首轮问询,第二轮问询还再次问及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分红情况”(注:可能是因为报告期内分红太少)、“子公司少数股东不参与分红的具体情况”。与瑞泰新材案例相同的是,除前述保代培训的相关内容外,审核部门同样问及了发行人对子公司是否具备控制力、子公司少数股东情况。

(二)反馈问题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拥有26家全资子公司,9家控股子公司,2家参股公司和45家分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母公司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51%、12.58%、10.43%和11.25%,公司业务主要由下属子公司负责经营,母公司主要负责对各子公司的控制与管理。

问询:(1)补充说明设置子公司负责具体项目经营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和项目合同约定, 说明分公司和子公司存在地域重合的原因,重复设置分支机构的必要性;(2)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重要子公司以及成立时间早于玉禾田有限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相关信息,说明各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合法合规性; (3)补充说明具体子公司股权结构设置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子公司公司章程和三会运作情况,说明发行人对子公司是否具备控制力;(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对子公司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经营风险; (5)结合各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收益分配机制,说明发行人能否从子公司获取持续分红,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的情形; (6)补充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其入股的背景,入股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未来股权回购安排; 是否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持股、是否存在员工或前员工持股的情形,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7)补充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 (8)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要并购交易,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反馈回复内容摘取

发行人拥有26家全资子公司、9家控股子公司。对于全资子公司,发行人从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结构、决策机制等方面对全资子公司均具有绝对控制力,根据控股子公司的章程规定及相关控股子 公司少数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决策上具有控制权。报告期内海口玉禾田对2016年未分配利润47,027,997.06元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他年度未进行分红;其他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进行分红,主要原因为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量较大,留存部分主要用于项目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随着各控股子公司业务增长并逐步呈现较好的盈利状态,将根据各控股子公司的运营情况及章程规定进行一定的分红,发行人在股利分配方面对各控股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的情形。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分配方式和分配时间安排等均受发行人控制,在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业务增长并持续盈利的情况下,发行人能够从其全资子公司获取持续分红,发行人在股利分配方面对各全资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各少数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少数股东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员工或前员工持股的情形,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一)案例评析

随着境内资本市场对于红筹架构企业宽容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红筹架构企业得以完成A股上市。但发行人采用红筹架构也决定了,发行人自身通常没有实际的主营业务,为控股型公司。与瑞泰新材案例、玉禾田案例不同的是:(1)瑞泰新材案例、玉禾田案例发行人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或多或少存在分红,而格科微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完全没有分红;(2)基于红筹架构的特性,审核部门还要求发行人就分红存在的外汇、税费等一系列风险作风险提示。

(二)反馈问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为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主要经营实体位于境内,其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需遵守开曼群岛相关法律的规定。

问询:(1)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分红情况,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的约定,发行人对子公司相关决策的控制能力,发行人未来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2)其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现金分红的具体措施,针对发行人注册在开曼,向境内投资者分红存在的外汇、税费等一系列风险作风险提示。

(三)反馈回复内容摘取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均不存在向其股东进行分红的情况。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为格科微上海,其向发行人股东的分红需要向其股东格科微香港分红后,再由发行人向发行人股东层面分红。根据《公司法》和格科微上海公司章程的规定,格科微上海的税后利润均可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分配给股东格科微香港,且格科微上海的执行董事、股东均由发行人控制,从而能够实现对分红的决定权,因此格科微上海向其股东格科微香港进行分红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根据格科微香港的公司章程,格科微香港如有利润的,可由董事或股东决定分配,且格科微香港的董事由发行人任命、股东为发行人,因此其向发行人进行分红不存在障碍。因此,发行人能够有效地保障其重要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分红,发行人未来具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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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上,总体来看,控股型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申请上市的,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的障碍,但鉴于其本身并不直接进行业务经营,所以监管机构会有一些特殊的关注要点。从上述审核案例来看,监管机构对于控股型公司申请上市最为关注的问题,即发行人对下属子公司的控制能力,最直观的体现即现有的章程制度设计,能否确保发行人未来具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除通过规章制度的设计外,还建议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报告期内对子公司进行一定数量的利润分配,用以佐证现金分红能力)。除上述外,在控股型架构下,审核部门对于发行人非全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情况亦会特别关注,包括少数股东的身份、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股权结构等,是否存在董监高持股或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情况,是否可能涉及同业竞争、利益输送等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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