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金砖国家纪录片 gp基金管理人(gp和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概念一般合伙人GP: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4条、第53条、第83条、第84条可知: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在私募基基金范畴,只要合伙型的基金中的一般合伙人才称为GP,GP是要对合伙型基金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信任型基金中不存在GP)。基金办理人:依据《证券出资基金暂行办理办法》第15条、第25条、第26条可知:基金办理人是指凭仗专门的常识与经历,运用所办理基金的财物,依据法令、法规及基金规章或基金契约的规则,按照科学的出资组合原理进行出资决策,追求所办理的基金财物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组织。

二、一般合伙人(GP)法令主体剖析(一)GP的法令主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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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则,“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则,“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一般合伙人”。由此可知,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最少需求一个一般合伙人(GP)和一个有限合伙人(LP)。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发布于 2023-11-12 1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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