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金融网]大宗交易相关规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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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生意的金额与数量有何标准
在上海证券生意所(以下简称本所)商场实施的证券单笔生意到达如下最低限额,能够选用大宗生意方式:
(一)A股生意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生意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生意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生意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生意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生意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生意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生意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债券回购生意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生意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四)其他债券生意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生意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大宗生意的生意时刻怎么标准
大宗生意的生意时刻为本所生意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刻内受理大宗生意申报。
大宗生意用户可在生意日的14:30-15:00登陆本所大宗生意电子体系,实施开端前的准备工作;大宗生意用户可在生意日的15:30-16:00经过本所大宗生意电子体系查询当天大宗生意情况或承受当天成交数据。
投入者怎么实施大宗生意
具有本所专用座位的组织可经过该座位实施大宗生意。
其他投入者实施大宗生意,应托付其处理指定生意的本所会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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