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3年证券法(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

它是由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保罗·萨班斯Paul Sarbanes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迈克·奥克斯利Mike Oxley联合提出的,也被称为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

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个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并可免于管制因为投资者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强。

1933年5月27日维基百科United States Congress enacted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the 1933 Act, the Securities Act, the Truth in Securities Act, the Federal Securities Act, or the #3933 Act, Pub L 73。

请求修改或全部或部分撤销委员会命令该请求的副本应由法院职员即刻转给委员会,据此委员会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8款第2112节的规定向法院提交被申诉受到其侵犯的命令所据以发布的记录除非对委员会的反对意见极力陈述于委员会。

美国1933年证券法在借鉴各州“蓝天法”的规制与法院实践的同时,最主要的来源就是1929年英国公司法美国证券法的主要原则 在国会的一番唇枪舌剑与反复的争论之后,美国1933年证券法以罗斯福总统坚信的披露哲学。

发布于 2023-07-11 0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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