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收回本金 用QQ和联建光电微信非法维权 凤凰金融投资人获刑六个月

日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法院发布一则刑事判定书。判定书显现,凤凰金融出资人田某共出资约1500万元。2020年10月份凤凰金融公司出事无法交还出资人本金。

随后,田某建立“旅行群”、“举头群”、“众筹备用”等QQ、微信WQ群。经过在WQ群内宣布言辞,屡次主张“凤凰金融案”受害人集合起来一同上Fang投诉,并成功鼓动、安排多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口市有关部门不合法集合。

经过法院审判,终究被告人田某因犯安排不合法集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下为《刑事判定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21)琼0108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x,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3XXXXXXXXXXXXXXX7,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密山市农业机械技能服务中心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四街第二十三居委会11组。因本案于2021年9月5日被捕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拘捕。现拘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解人吴**、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美兰区公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刑诉[202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安排不合法集合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公民检察院检察官陈艳,被告人田某及其辩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被告人田某往凤凰金融公司出资约1500万元。2020年10月份凤凰金融公司出事无法交还出资人本金。

被告人建立“旅行群”、“举头群”、“众筹备用”等QQ、微信WQ群。田某在WQ群内宣布言辞屡次主张“凤凰金融案”受害人集合起来一同上Fang投诉,并成功鼓动、安排多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口市有关部门不合法集合。

2021年5月6日,田某成功鼓动、安排约30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海南省信访局不合法集合并上Fang投诉。

2021年6月15日,田某成功鼓动、安排约70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不合法集合到海南省Xin访局上Fang,田某等人领喊“凤凰金融欺诈”、“凤凰金融立案”等标语,形成不良影响。

2021年6月17日,田某成功鼓动、安排约50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不合法集合到海南省Xin访局、海南省政府北门上Fang投诉,形成不良影响。

2021年8月份左右,田某等人再次在“举头群”中提议到海南省Xin访局集合上Fang,并在“众筹备用”微信群中筹措不合法集合所用专款21万存于田某处保管田某等人安排了约60个“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口市,并安排该60个“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定于2021年9月6日至11日期间到海南省Xin访局等政府部门不合法集合2021年9月6日,约170个“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南省Xin访局上Fang,齐喊“为公民服务”、“凤凰金融是欺诈”等标语,形成不良影响。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田某屡次安排别人不合法集合,打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安排不合法集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调派出动单、账务列表、入住登记表、酒店账单、入住单,现场勘查笔录,认笔录及指认相片、行政处分决定书,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吴*、杨*、黄**、练**、李**、吴**、郜**、符**、赵*、吴*、何**、周*的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依据证明。

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现实、罪名、依据及量刑主张均设有贰言、赞同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

辩解人对指控现实、罪名、依据及量刑主张均没有贰言,赞同适用简易程序,提出被告人具有率直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

经审理查明的现实、依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共同。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田某的华为P20手机1部及平板电脑1台,以及田某用于安排别人集合的作案工具华为P40手机1部。

本院以为,被告人田某构成安排不合法集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建立。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乐意承受处分,对其能够从轻处分。公诉机关的量刑主张恰当。辩解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照实供述犯罪现实,自愿承受处分,依法可从轻、从宽处分的辩解定见,与查明现实相符,予以采用。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安排不合法集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二、缉获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P40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华为P20手机1部、平板电脑1台、依法发还被告人。均由扣押机关履行。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法院

审判员李丽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发布于 2024-03-22 0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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